2017注會《經濟法》易錯易混點: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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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
(一)《反壟斷法》禁止的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行為
1.強制交易
禁止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以明確要求、暗示或者拒絕、拖延行政許可以及重復檢查等方式限定或者變相限定單位或者個人經營、購買、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限定他人正常的經營活動。
2.地區封鎖
3.排斥或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招標投標
4.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或者妨礙外地經營者在本地的正常經營活動
5.強制經營者從事壟斷行為
6.抽象行政性壟斷行為
行政機關不得濫用行政權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具體形式包括決定、公告、通告、通知、意見、會議紀要等)。
(二)公平競爭審查制度
1.公平競爭審查制度的目標是規范政府有關行為,防止出臺排除、限制競爭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廢除妨礙全國統一市場和公平競爭的規定和做法。
2.公平競爭審查的對象
(1)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簡稱政策制定機關)制定市場準入、產業發展、招商引資、招標投標、政府采購、經營行為規范、資質標準等涉及市場主體經濟活動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2)行政法規和國務院制定的其他政策措施;
(3)地方立法機關制定的地方性法規。
3.指導機關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和國務院法制辦,會同有關部門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指導公平競
爭審查制度實施工作。
4.自我審查與外部監督相結合
(1)事前自我審查
(2)外部監督
5.原則禁止
(1)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市場準入和退出標準
(3)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影響生產經營成本標準
(4)公平競爭審查標準——影響生產經營行為標準
(5)沒有法律、法規依據,各地區、各部門不得制定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
(6)不得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政策措施。
6.例外規定
(三)法律責任
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濫用行政權力,實施排除、限制競爭行為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向有關上級機關提出依法處理的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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