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稅款征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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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稅款征收制度——延期納稅
二、稅款征收制度——滯納金
三、稅款征收制度——減免稅收制度
四、稅款征收制度——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五、稅款征收制度——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
六、稅款征收制度——欠稅清繳制度
七、稅款征收制度——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二章稅收征收管理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稅款征收制度
一、稅款征收制度——延期納稅
P447(二)延期繳納稅款制度
納稅人因有特殊困難,不能按期繳納稅款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可以延期繳納稅款,但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特殊困難的主要內容:一是因不可抗力;二是當期貨幣資金在扣除應付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后,不足以繳納稅款的。
申請延期繳納稅款時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納稅人提出書面申請。
2.稅款的延期繳納。必須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批準,方為有效。
3.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4.批準延期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例題?單選題】下列各項中,不符合《稅收征管法》延期繳納稅款規定的是( )。
A.延期期限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B.延期納稅的批準級次是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
C.經批準的延期納稅,在批準的延期期限內免予加收滯納金
D.稅款延期期滿,同一筆稅款不得滾動審批
【答案】A
二、稅款征收制度——滯納金
P448(三)稅收滯納金征收制度(掌握)
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加收滯納金的起止時間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稅務機關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確定的稅款繳納期限屆滿次日起至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際繳納或者解繳稅款之日止。
【案例】某按月繳納增值稅的企業2017年2月從事生產經營應納增值稅10000元,該企業于2017年3月22日實際繳納稅款,計算應加收的滯納金金額。
按照現行增值稅納稅期限和結算繳款期限的規定,該企業應于2017年3月15日前繳納稅款,但該企業在3月22日才交稅,滯納天數不含15日當天,要從3月16日算起,到3月22日止,包含22日當天,共計滯納7天,則應加收滯納金=10000×0.5‰×7天=35(元)。
三、稅款征收制度——減免稅收制度
減免稅具體規定必須在稅收實體法中體現,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單位和個人都不可擅自作出減免稅決定;納稅人減免期內也要進行納稅申報;納稅人享受減免條件變化及時報告;減免期滿次日起恢復征稅。
與減免稅相關的其他規定見下表(新變化):
基本要點 | 主要規定 | |
減免稅的類別 | 核準類減免稅 | 是指法律、法規規定應由稅務機關核準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享受核準類減免稅,應當提交核準材料,提出申請,經依法具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按本辦法規定核準確認后執行。未按規定申請或申請但未經有批準權限的稅務機關核準確認的,納稅人不得享受減免稅 |
備案類減免稅 | 是指不需要稅務機關核準的減免稅項目 納稅人享受備案類減免稅,應當具備相應的減免稅資質,并履行規定的備案手續。備案類減免稅要求納稅人在首次享受減免稅的申報階段在納稅申報表中附列或附送材料進行備案,也可以要求納稅人在申報征期后的其他規定期限內提交報備資料進行備案 | |
納稅人依法可享受減免稅待遇,但未享受而多繳稅款的 | 凡屬于無明確規定需經稅務機關核準或沒有規定申請期限的,納稅人可以在稅收征管法規定的期限內申請減免稅,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3年內) |
四、稅款征收制度——稅額核定和稅收調整制度
1.稅額核定制度——核定征收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五條的規定,納稅人(包括單位納稅人和個人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額:
(1)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可以不設置賬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應當設置但未設置賬簿的;
(3)擅自銷毀賬簿或者拒不提供納稅資料的;
(4)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5)發生納稅義務,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6)納稅人申報的計稅依據明顯偏低,又無正當理由的。
2.稅收調整制度
稅務機關可以按照下列方法調整計稅收入額或者所得額:
(1)按照獨立企業之間進行的相同或者類似業務活動的價格;
(2)按照再銷售給無關聯關系的第三者的價格所應取得的收入和利潤水平;
(3)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費用和利潤;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
五、稅款征收制度——稅收保全措施與強制執行措施
P452(七)稅收保全措施、P454(八)強制執行措施
稅收保全措施是指稅務機關對可能由于納稅人的行為或者某種客觀原因,致使以后稅款的征收不能保證或難以保證的案件,采取限制納稅人處理或轉移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的措施。
程序:有根據——責令限期納稅——明顯轉移商品貨物及其他財產——不能提供擔保——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是指當事人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義務,有關國家機關采用法定的強制手段,強迫當事人履行義務的行為。
稅務機關采取稅收強制執行措施時,必須堅持告誡在先的原則。
對比分析 | 稅收保全措施 |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 |
主要 不同點 | 被執行人范圍不同 | 只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 | 涉及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還涉及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 |
基本措施不同 | (1)書面通知納稅人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凍結納稅人的金額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存款 (2)扣押、查封納稅人的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 | (1)書面通知其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從其存款中扣繳稅款 (2)扣押、查封、依法拍賣或者變賣其價值相當于應納稅款的商品、貨物或其他財產,以拍賣或者變賣所得抵繳稅款 | |
執行限度有差異 | 以應納稅額為限 |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未繳納的稅額、滯納金必須同時強制執行 | |
主要 相同點 | 批準級次相同 | 縣以上稅務局(分局)局長批準 | |
基本人權保障相同 | 個人及其所扶養的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范圍之內 | ||
兩項措施之間的關系 | 稅收強制執行措施與稅收保全措施之間只有可能的連續關系,但沒有必然的因果連續關系。也就是說,稅收強制執行措施之前不一定有稅收保全措施做鋪墊,而稅收保全措施的結果也不一定就是稅收強制執行措施 |
【提示】個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維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的范圍之內。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包括機動車輛、金銀飾品、古玩字畫、豪華住宅或者一處以外的住房。
稅務機關對單價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不采取稅收保全措施和強制執行措施。
【相關鏈接】稅務機關采取稅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過6個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長的,應當報國家稅務總局批準。
六、稅款征收制度——欠稅清繳制度
主要措施:
1.嚴格控制欠繳稅款的審批權限――權限集中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國家稅務局和地方稅務局。
2.限期繳稅時限——從事生產、經營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納稅擔保人未按照規定的期限繳納所擔保的稅款的,由稅務機關發出限期繳納稅款通知書,責令繳納或者解繳稅款的最長期限不得超過15日。
3.建立欠稅清繳制度
(1)離境清稅制度。
擴大了阻止出境對象的范圍。
(2)建立改制納稅人欠稅的清繳制度。
《征管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納稅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并依法繳清稅款。納稅人合并時未繳清稅款的,應當由合并后的納稅人繼續履行未履行的納稅義務;納稅人分立時未繳清稅款的,分立后的納稅人對未履行的納稅義務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3)大額欠稅處分財產報告制度。欠繳稅款數額在5萬元以上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
(4)稅務機關可以對欠繳稅款的納稅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
(5)建立欠稅公告制度。
【例題?單選題】根據《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的規定,欠繳稅款數額較大的納稅人在處分其不動產或者大額資產之前,應當向稅務機關報告。欠繳稅款數額較大是指欠繳稅款在( )。(2003年)
A.3萬元以上
B.5萬元以上
C.10萬元
D.20萬元以上
【答案】B
七、稅款征收制度——稅款的退還和追征制度
這里應與關稅相關規定對比記憶。
情況 | 關稅規定 | 征管法規定 |
溢征 | (1)海關發現應立即退回 (2)納稅人發現自繳納稅款之日起1年內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1)稅務機關發現應立即退回 (2)納稅人發現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3年內可書面申請退稅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
補征 | 海關發現少征或者漏征稅款,自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1年內補征 | 因稅務機關責任,致使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未繳或者少繳稅款的,稅務機關可以在3年內補征稅款,不得加收滯納金 |
追征 | 海關自納稅人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3年內追征,并從繳納稅款或貨物、物品放行之日起按日加收少征或漏征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 | ①一般計算失誤情況,稅務機關發現在3年內追征;②特殊計算失誤情況(累計金額在10萬元以上的),追征期延長至5年;③偷、抗、騙稅的無追征期限制,按日加收萬分之五滯納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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