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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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抵免法的適用范圍(能力等級1)
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能力等級1)
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額的確認(能力等級2)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一章國際稅收的內容
【高頻考點】境外所得稅收管理
一、抵免法的適用范圍(能力等級1)
1.居民企業境外所得直接或間接負擔的稅款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的,其發生在境外但與其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所得直接繳納的稅款。
【歸納】居民企業可享受直接抵免和間接抵免,非居民企業只能享受直接抵免。
直接抵免——對企業在境外直接繳納稅款的抵扣(常見總分機構之間)
(1)居民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應稅所得;
(2)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機構、場所,取得發生在中國境外但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應稅所得。
間接抵免——對企業在境外間接繳納稅款的抵扣(常見母子或母子孫機構之間)
居民企業從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外國企業分得的來源于中國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外國企業在境外實際繳納的所得稅稅額中屬于該項所得負擔的部分,可以作為該居民企業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在稅法規定的抵免限額內抵免。
【相關鏈接】間接抵免必須符合最低持股條件。居民企業直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含)或間接持有外國企業20%以上(含)。
二、境外所得稅額抵免計算的基本項目(能力等級1)
企業應按照稅法的有關規定準確計算下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后,確定當期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
1.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和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即區分境內應納稅所得額與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2.分國(地區)別的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
3.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的抵免限額。
【提示】納稅人必須準確計算當期與抵免境外所得稅有關的項目;包括:境內、境外所得分國別(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可抵免稅額、抵免限額和實際抵免稅額。
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的確定,采用分國(地區)不分項的計算辦法。企業不能準確計算上述項目實際可抵免分國(地區)別的境外所得稅稅額的,在相應國家(地區)繳納的稅收均不得在該企業當期應納稅額中抵免,也不得結轉以后年度抵免。
三、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
【基本要求1】應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境外的稅后凈所得還原為稅前所得(含稅所得),按我國稅法規定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還原后的所得是含稅所得,且是符合我國稅法規定計算的所得。還原步驟分為2步:含稅、對口徑。
第一步——含稅:來自境外的稅后凈所得還原成境外含稅所得;或境外所得稅額還原計算成境外含稅所得
第二步——對口徑:對還原后的境外稅前所得,調整成符合我國稅法規定的應納稅所得額——應再就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總額時已按稅法規定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中與境外所得有關的部分進行對應調整扣除后,計算為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要求2】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計入該企業所屬納稅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由于分支機構不具有分配利潤職能,因此居民企業在境外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取得的各項境外所得,無論是否匯回中國境內,均應以境外收入總額扣除與取得境外收入有關的各項合理支出后的余額,計入該企業所屬年度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
【基本要求3】確認收入實現的時間以及對應調整費用扣除?!l生時間確認及所得額完整性確認
1.收入確認的時間(同企業所得稅)
2.境外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確定——相關性調整
從境外收到的股息、紅利、利息等境外投資性所得一般表現為毛所得,應對在計算企業總所得額時已做統一扣除的成本費用中與境外所得有關的部分,在該境外所得中對應調整扣除后,才能作為計算境外稅額抵免限額的境外應納稅所得額。在就境外所得計算應對應調整扣除的有關成本費用時,應對如下成本費用(但不限于)予以特別注意:
境外所得項目 | 調整扣除費用以確認所得 |
股息、紅利 | 應對應調整扣除與境外投資業務有關的項目研究、融資成本和管理費用 |
利息 | 應對應調整扣除為取得該項利息而發生的相應的融資成本和相關費用 |
融資租賃業務 | 應對應調整扣除其融資成本 |
經營租賃業務 | 應對應調整扣除租賃物相應的折舊或折耗 |
特許權使用費 | 應對應調整扣除提供特許使用的資產的研發、攤銷等費用 |
財產轉讓 | 應對應調整扣除被轉讓財產的成本凈值和相關費用 |
【提示】涉及上述所得應納稅所得額中應包含的已間接負擔稅額有還原計算。
【基本要求4】企業應當根據稅法的有關規定確認境外所得的實現年度及其稅額抵免年度。——確認境外收入的年度(易出選擇)
記憶技巧:
股息紅利看分配;
利租特轉合約付;
憑證晚到要追溯。
(1)“股息紅利看分配”
企業來源于境外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所得,若實際收到所得的日期與境外被投資方做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不在同一納稅年度的,應按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日所在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舉例】假定甲企業在境外投資子公司,該子公司2014年獲利,于2016年11月做出對2014年利潤的分配決定,甲企業于2017年收到分得的股利100萬元,則該項股利應確認為2016年的所得。
(2)“利租特轉合約付”
企業來源于境外的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轉讓財產收入,若未能在合同約定的付款日期當年收到上述所得,仍應按合同約定付款日期所屬的納稅年度確認境外所得。
(3)“憑證晚到要追溯”
企業收到某一納稅年度的境外所得納稅憑證時,凡是遲于次年5月31日匯算清繳終止日的,可以對該所得境外稅額抵免追溯計算。
【基本要求5】共同支出的合理分攤。
在計算境外所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為取得境內、外所得而在境內、境外發生的共同支出,與取得境外應稅所得有關的、合理的部分,應在境內、境外(分國(地區)別,下同)應稅所得之間,按照合理比例進行分攤后扣除。
可按下列一種或幾種比例分攤扣除(多選):
(1)資產比例;(2)收入比例;(3)員工工資支出比例;(4)其他合理比例。
【基本要求6】企業的境外分支機構虧損不得由該企業境內所得彌補,也不得由該企業來源于其他國家分支機構的所得彌補?!惩馓潛p不得跨國彌補
在匯總計算境外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在境外同一國家(地區)設立不具有獨立納稅地位的分支機構,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的有關規定計算的虧損,不得抵減其境內或他國(地區)的應納稅所得額,但可以用同一國家(地區)其他項目或以后年度的所得按規定彌補。
【核心政策】
1.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不能跨國彌補。
2.非實際虧損額不受5年抵虧期限的限制。
(1)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零或正數,則其當年度境外分支機構的非實際虧損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舉例:A企業境內所得100萬元;境外分支機構B虧損65萬元。A企業境內外凈所得=100-65=35萬元。
則:
當年A企業在我國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
境外B機構的65萬元虧損可以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2)如果企業當期境內外所得盈利額與虧損額加總后和為負數,則以境外分支機構的虧損額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實際虧損額,按規定的期限進行虧損彌補,未超過企業盈利額部分的非實際虧損額仍可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
舉例:A企業境內所得100萬元;境外分支機構B虧損140萬元。A企業境內外凈所得=100-140=-40萬元。
當年A企業在我國應繳納企業所得稅100×25%=25萬元,境外B機構的100萬元虧損可以無限期向后結轉彌補,而超過100萬元盈利的40萬元用不超過5年的期限彌補虧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案例】
中國居民A企業2014年度境內外凈所得為160萬元。其中,境內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設在甲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100萬元;設在乙國的分支機構當年度應納稅所得額為-300萬元;A企業當年度從乙國取得利息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為60萬元。調整計算該企業當年度境內、外所得的應納稅所得額如下:
(1)A企業當年度境內外凈所得為160萬元,但依據境外虧損不得在境內或他國盈利中抵減的規定,其發生在乙國分支機構的當年度虧損額300萬元,僅可以用從該國取得的利息60萬元彌補,未能彌補的非實際虧損額240萬元,不得從當年度企業其它盈利中彌補。因此,相應調整后A企業當年境內、外應納稅所得額為:
境內應納稅所得額=300萬元;
甲國應納稅所得額=100萬元;
乙國應納稅所得額=-300+60=-240萬元;
A企業當年度應納稅所得總額=400萬元。
(2)A企業當年度境外乙國未彌補的非實際虧損共240萬元,允許A企業以其來自乙國以后年度的所得無限期結轉彌補。
四、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稅額的確認(能力等級2)
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是指企業來源于中國境外的所得依照中國境外稅收法律以及相關規定應當繳納并已實際繳納的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款。
1.不應作為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情形分析:
(1)按照境外所得稅法律及相關規定屬于錯繳或錯征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2)按照稅收協定規定不應征收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3)因少繳或遲繳境外所得稅而追加的利息、滯納金或罰款。
(4)境外所得稅納稅人或者其利害關系人從境外征稅主體得到實際返還或補償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5)按照我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已經免征我國企業所得稅的境外所得負擔的境外所得稅稅款。
(6)按照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有關規定已經從企業境外應納稅所得額中扣除的境外所得稅稅款。如果我國稅法規定就一項境外所得的已納所得稅額僅作為費用從該項境外所得額中扣除,就該項所得及其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不應再納入境外稅額抵免計算。
2.可抵免境外所得稅款的基本條件
源于境外所得且依境外稅法計算繳納的稅額。
繳納的屬于企業所得稅性質的稅額,而不拘泥于名稱。
限于企業應當繳納且已實際繳納的稅額。
無法判定是否屬于對企業征收的所得稅稅額的,應層報國家稅務總局裁定。
3.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的換算
若企業取得的境外所得已直接繳納和間接負擔的稅額為人民幣以外貨幣的,在以人民幣計算可予抵免的境外稅額時換算匯率的適用規則:
凡企業記賬本位幣為人民幣的,應按企業就該項境外所得記入賬內時使用的人民幣匯率進行換算;
凡企業以人民幣以外其他貨幣作為記賬本位幣的,應統一按實現該項境外所得對應的我國納稅年度最后一日的人民幣匯率中間價進行換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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