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定金
2017年稅務師備考新的一天開啟,《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繁雜,小編特此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定金
【內容導航】
(一)違約定金
(二)定金的種類
(三)定金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8講
【知識點】定金
(一)違約定金
1.定金合同的生效
(1)定金合同是實踐合同,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定金的數額可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2.定金罰則
(1)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當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應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約定內容的比例,適用定金罰則。
(3)因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可以適用定金罰則。
(二)定金的種類
1.違約定金
2.成約定金:以定金的支付作為合同成立的條件;
3.證約定金:以定金的交付作為合同成立的證明;
4.解約定金:以定金作為解除合同的代價;
5.立約定金:為保證訂立合同而交付的定金。
(三)定金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1.定金與預付款的區別
定金 | 預付款 | |
是否有擔保作用 | √ | × |
是否適用非金錢履行義務的合同 | √ | × |
是否可以分期交付 | × | √ |
(1)定金的給付一般是在訂立合同之時或者訂立合同之后履行合同之前,而違約金是在違約時支付。
2.定金與違約金的區別
(2)定金有證約和預先給付作用,違約金沒有。
(3)定金主要是擔保作用,違約金則反映的是合同的責任。
(4)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違約金沒有限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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