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債的擔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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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債的擔保概述
二、保證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8講
【知識點】債的擔保和保證
一、債的擔保概述
1.債的擔保方式
2.留置、定金等擔保方式不適用于納稅擔保。
二、保證
1.保證人
(1)國家機關(經國務院批準對外國政府、國際經濟組織提供的貸款進行轉貸的除外)不能作為保證人。
(2)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能作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不得擔任保證人;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法人書面授權的,可以在授權范圍內提供保證。
2.保證合同的形式
保證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要式、從合同。法律認可的保證合同書面形式包括:
(1)債權人與保證人單獨訂立書面保證合同;
(2)主合同中附加有保證條款;
(3)保證人在主合同上以保證人身份簽名或者蓋章;
(4)保證人單方面向債權人出具保證書(保函、擔保函),且債權人接受。
3.保證方式
(1)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
債權人向一般保證人請求履行保證債務時,保證人有權要求債權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否則保證人有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2)一般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情形
①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
②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③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
(3)在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責任亦非補充性責任。
(4)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2017年新增)
4.共同保證
(1)按份共同保證,是指由兩個以上保證人就同一債務按照保證合同約定的份額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
(2)連帶共同保證,是指兩個以上保證人對同一債務提供保證時,各保證人與債權人沒有約定保證份額的共同保證。
5.保證期間
(1)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除斥期間)
①一般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②連帶保證的債權人未在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期間的確定
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應明確約定保證期間,若當事人沒有約定保證期間或者約定不明:
①沒有約定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②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提示】所謂約定不明,指保證合同約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直至主債本息還清為止等類似內容。
③主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債權人申報債權后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例題1.單選題】保證期間是指保證責任的存續期間,下列關于保證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2016年)
A.保證期間為主債訴訟時效期間屆滿之日起3個月
B.保證期間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計算
C.保證期間為可變期間
D.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規則
【答案】B
【例題2.單選題】保證合同對連帶責任保證期限未約定的,保證期間為( )。(2012年)
A.主債務履行期開始之日起6個月
B.主債務履行期開始之日起2年
C.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D.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2年
【答案】C
6.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1)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2)連帶責任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從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
(3)保證人對已經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的債務承擔保證責任或者提供保證的,不得又以超過訴訟時效為由提出抗辯。
7.保證人的抗辯權
保證人享有的抗辯權包括主債務人的抗辯權和保證人自身的抗辯權。保證人自身的抗辯權包括:
(1)因保證期間屆滿的抗辯權、因訴訟時效完成的抗辯權。
(2)欺詐
①債權人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免責;
②債權人、債務人串通欺詐保證人的,保證人免責;
③當債務人欺詐保證人而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保證人免責。
8.合同變更對保證責任的影響
(1)主合同內容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如果減輕債務人的債務,保證人仍應當對變更后的合同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加重債務人債務的,保證人對加重的部分不承擔保證責任。
(2)主合同履行期限變更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期間為原合同約定的或法律規定的期間。
(3)變更合同標的,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的,保證人不承擔保證責任。
(4)債權人與債務人協議變更主合同內容,但并未實際履行的,保證人仍應當承擔保證責任。
(5)主債務人更換,非經保證人書面同意,保證責任歸于消滅。
2017年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在備考路上會一直與您作伴,加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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