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增值稅征收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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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二)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
【知識點】: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第六章增值稅法律制度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表6-2 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或者銷售舊貨
納稅人 | 具體情形 | 稅務處理 | 計稅公式 |
一般納稅人 | 銷售舊貨 | (1)按照簡易辦法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增值稅稅額=含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時不能抵扣且未抵扣進項稅額)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購進時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 按正常銷售貨物計算增值稅銷項稅額 |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7%)×17% 或者: 銷項稅額=含稅售價÷(1+13%)×13% | |
非固定資產 | |||
小規模納稅人 | 銷售舊貨 | (1)依照3%的征收率減按2%征收增值稅 (2)應開具普通發票,不得由稅務機關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 | 增值稅稅額=含稅售價÷(1+3%)×2%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 | |||
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非固定資產 | 依照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 增值稅稅額=含稅售價÷(1+3%)×3% |
增值稅的征收管理
1.納稅期限
(1)納稅人以1個月或者1個季度為1個納稅期的,自期滿之日起15日內申報納稅。
(2)納稅人進口貨物,應當自海關填發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之日起15日內繳納稅款。
2.增值稅的免稅項目
(1)“農業生產者”銷售的“自產”農產品;
(2)避孕藥品和用具;
(3)古舊圖書;
(4)直接用于科學研究、科學試驗和教學的進口儀器、設備;
(5)外國政府、國際組織無償援助的進口物資和設備;
(6)由殘疾人的組織直接進口供殘疾人專用的物品;
(7)自然人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
【解釋】殘疾人個人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免征增值稅。
3.放棄免稅權
(1)納稅人銷售貨物或者應稅勞務適用免稅規定的,可以放棄免稅,但放棄免稅后36個月內不得再申請免稅。
(2)生產和銷售免征增值稅貨物或勞務的納稅人要求放棄免稅權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交放棄免稅權聲明,報主管稅務機關備案。
(3)納稅人自提交備案資料的次月起,依照現行規定繳納增值稅。納稅人一經放棄免稅權,其生產銷售的全部增值稅應稅貨物或者勞務均應按照適用稅率征稅,不得選擇某一免稅項目放棄免稅權,也不得根據不同的銷售對象選擇部分貨物或者勞務放棄免稅權。
4.不得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情形(2016年單選題)
(1)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零售的煙、酒、食品、服裝、鞋帽(不含勞保用品)、化妝品等消費品;
(2)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適用免稅規定的(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
(3)向消費者個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
(4)除另有規定外,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需要開具專用發票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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