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利息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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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企業投資者投資未到位發生利息支出的扣除問題
【回答】(1)企業投資者在規定期限內未繳足其應繳資本額的,該企業對外借款所發生的利息,相當于投資者實繳資本額與在規定期限內應繳資本額的差額應計付的利息,其不屬于企業合理的支出,應由企業投資者負擔,不得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具體計算不得扣除的利息,應以企業一個年度內每一賬面實收資本與借款余額保持不變的期間作為一個計算期,每一計算期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按該期間借款利息發生額乘以該期間企業未繳足的注冊資本占借款總額的比例計算:
企業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該期間借款利息額×該期間未繳足注冊資本額÷該期間借款額
(3)企業一個年度內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總額為該年度內每一計算期不得扣除的借款利息額之和。
舉例:假設A有限責任公司2016年1月1日成立,注冊資本200萬元,注冊時一次性到位資金120萬元,7月1日又到位40萬元,其余資金截至2016年底尚未到位。2016年3月1日從銀行取得貸款100萬元,利率7%,貸款期限一年。試問2016年度不得扣除的利息費用金額是多少?
根據規定,該企業2016年3月1日至6月30日不得扣除的利息為(100×7%÷12×4)×(200-120)/100=1.87(萬元);
2016年7月1日至12月31日不得扣除的利息為(100×7%÷12×6)×(200-120-40)/100=1.4(萬元);
所以2016年不得扣除的利息費用合計=1.87+1.4=3.27(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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