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債權人代位權
稅務師證書是高含金量證書,是在不久的將來成功起飛的保障,希望大家全力以赴,爭取早日拿到稅務師證書。今天東奧小編繼續發布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內容導航】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2.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方式為之,不得以私力請求
3.代位權的效力
4.稅收代位權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7講
【知識點】債權人代位權
代位權,是指當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對第三人享有的權利而害及債權人的債權時,債權人為保全自己的債權,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對第三人的權利。
1.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條件
(1)債務人怠于行使其權利;
【提示】所謂“怠于行使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是指債務人不履行其對債權人的到期債務,又不以訴訟方式或者仲裁方式向其債務人主張其享有的具有金錢給付內容的到期債權,致使債權人的到期債權未能實現。
(2)債權人須有保全債權的必要、且代位權的行使以保全債權的必要為限;
(3)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權均應合法且到期;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提示】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是指基于扶養關系、贍養關系、繼承關系產生的給付請求權和勞動報酬、退休金、養老金、憮恤金、安置費、人壽保險、人身傷害賠償請求權等權利。
2.代位權的行使須以訴訟方式為之,不得以私力請求。
3.代位權的效力
債權人向次債務人提起的代位權訴訟經人民法院審理后認定代位權成立的,由次債務人向債權人履行清償義務,債權人與債務人、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相應的債權債務關系即予消滅。
4.稅收代位權
稅收代位權是指欠繳稅款的納稅人怠于行使到期債權而對國家稅收造成損害時,由稅務機關以自己的名義代替納稅人行使其債權的權利。
【例題1.單選題】根據《合同法》,債權人行使代位權( )。(2012年)
A.可以采取私力救濟方式
B.必須通過訴訟方式
C.可以通過申請支付令方式
D.可以通過仲裁方式
【答案】B
【解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撤銷權應當通過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例題2.多選題】債務人對第三人享有的下列權利中,債權人可以代位行使的有( )。(2014年)
A.人身損害賠償請求權
B.貸款給付請求權
C.扶養費請求權
D.租金給付請求權
E.運費給付請求權
【答案】BDE
【解析】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不可以行使代位權。
學習非一日之功,堅持,努力學習才是每個考生備考時該做的事。小編為你整理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知識點,希望大家能夠積極備考!
(本文是東奧會計在線原創文章,轉載請注明來自東奧會計在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