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債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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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債權的效力(積極效力)
(二)債務的效力(消極效力)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八章36講
【知識點】債的效力
(一)債權的效力(積極效力)
1.債權的效力包括:
(1)債權的請求力:指債權人依其債權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以實現債權的效力。
(2)債權的執行力: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得請求法院通過執行程序強制債務人改造以實現其債權的效力。
【提示】對具體的某項債權而言,如其通過請求力即可實現給付利益的,就無須發生執行力。只有債權請求權不足以保障其給付利益實現時,才需要發生執行力。
(3)債權的保持力:指債權人得以保持所受領債務人給付的效力。
【提示】有些債權雖不具有請求力與執行力,但仍具有保持力,如超過訴訟時效期間且債務人提出時效抗辯的債權,債務人一經履行,即不得以債權已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為由而請求債權人返還不當得利。
2.債權人受領遲延(債權效力的減損)(2017年新增)
(1)當債務人的履行性質上需要債權人予以協助時,債權人即負有協助履行的義務。受領遲延是債權人對協助義務的違反。
(2)受領遲延一旦發生,即導致債權請求力減損,債務人責任減輕等一系列法律后果。如債務人注意義務減輕、停止支付利息、孳息返還范圍縮小、危險負擔轉移、費用賠償產生及債務人可以自行消滅債務等。
(二)債務的效力(消極效力)
1.債務的效力是以給付義務為核心的義務群:
(1)給付義務
①主給付義務(如給付購買的小汽車)和從給付義務(如給付與所購買小汽車有關的文件、資料);
②原給付義務和次給付義務(如因合同解除產生的恢復原狀的義務)。
(2)附隨義務,是指根據誠實信用原則,依債的關系發展情形所發生的對相對人的告知、照顧、保護等義務(如旅館對旅客人身和財產安全的保障義務)。
(3)前合同義務,是指當事人為訂立合同而進行接觸時所負擔的說明、告知、注意等義務。前合同義務是法定義務,對前合同義務的違反將構成締約過失。
(4)后合同義務,是指合同之債消滅后,當事人為了維護給付效果或者為了協助相對方終了善后事務所負擔的作為或者不作為義務。如受雇人離職后不得泄露雇主的商業秘密。
【例題·多選題】甲公司將一艘貨船賣給乙公司。下列關于給付義務類型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2016年)
A.甲、乙完成交易后對交易所涉商業秘密的保密義務屬于后合同義務
B.甲在訂立合同前將貨船有關情況向乙如實告知的義務屬于合同的從給付義務
C.乙公司支付貨款的義務屬于合同的主給付義務
D.甲將貨船的有關文件或者資料交與乙的義務屬于合同的附隨義務
E.甲公司交付貨船的義務屬于合同的主給付義務
【答案】ACE
【解析】(1)選項B:屬于前合同義務;(2)選項D:屬于從給付義務。
2.債務違反的樣態及其效力
(1)給付不能
①事實不能、法律不能
②可歸責的給付不能、不可歸責的給付不能
(2)給付拒絕,是指債務人在債成立后履行期屆滿之前,能為給付而明確地不為給付的意思表示。
(3)不完全給付
(4)給付遲延
3.債務違反的一般效力(2017年新增)
(1)強制履行,包括直接強制履行和間接強制履行(如出租人不履行修繕房屋之義務,法院可委托他人修繕,而由出租人承擔修繕費用);
(2)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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