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特殊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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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特殊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應納稅額的特殊規定
目前明確的具體項目:
1.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2.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全額適用20%的稅率繳納個人所得稅。
4.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率為20%。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房屋贈與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注意辨析】企業促銷展業贈送禮品有關個人所得稅問題的處理
1.不征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與企業銷售直接掛鉤的禮品贈送、折扣折讓:
(1)給個人的價格折扣、折讓;
(2)企業在向個人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的同時給予贈品;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
2.征收個人所得稅的三種情況——贈送禮品與銷售不直接掛鉤,帶有隨機、額外、偶然的特點:
(1)企業在業務宣傳、廣告等活動中,隨機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2)企業在年會、座談會、慶典以及其他活動中向本單位以外的個人贈送禮品,對個人取得的禮品所得,按照“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3)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
雙方不征稅的三種情況
以下情形的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當事雙方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1)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2)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對其承擔直接撫養或者贍養義務的撫養人或者贍養人;
(3)房屋產權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產權的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
受贈人繳稅的情況
除以上情形以外,房屋產權所有人將房屋產權無償贈與他人的,受贈人因無償受贈房屋取得的受贈所得,按照經國務院財政部門確定征稅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其應納稅所得額為房地產贈與合同上標明的房屋贈與價值,減除贈與過程中受贈人支付的相關稅費后的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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