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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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其他銀行結算賬戶
1.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1)存款人有下列情況的,可以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
①使用支票、銀行卡、電子支付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②辦理匯兌、定期借記(如代付水、電、話費)、定期貸記(代發工資)、借記卡等結算業務的。
(2)自然人可根據需要申請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也可以在已開立的儲蓄賬戶中選擇并向開戶銀行申請確認為個人銀行結算賬戶。(2017年新增)
(3)單位從其銀行結算賬戶支付給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款項,每筆超過5萬元的,應向其開戶銀行提供付款依據。
2.異地存款賬戶
存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異地開立有關銀行結算賬戶:
(1)營業執照注冊地與經營地不在同一行政區域(跨省、市、縣或區)需要開立基本存款賬戶的;
(2)辦理異地借款和其他結算需要開立一般存款賬戶的;
(3)存款人因附屬的非獨立核算單位或派出機構發生的收入匯繳或業務支出需要開立專用存款賬戶的;
(4)異地臨時經營活動需要開立臨時存款賬戶的;
(5)自然人根據需要在異地開立個人銀行結算賬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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