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冊會計師《經濟法》高頻答疑:除斥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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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問:除斥期間
撤銷權1年內不行使喪失勝訴權,5年不行使喪失撤銷權。 兩個時間都是除斥期間,是這樣嗎?
回答:
兩個時間都是除斥期間。
撤銷權事由的當事人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該1年的時間屬于除斥期間,不得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撤銷權應自債務人的行為發生之日起五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該撤銷權消滅。此處的“五年”期間為除斥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或者延長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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