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重整計劃草案的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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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重整計劃草案的批準
1.分組表決
(1)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
(2)職工債權;
(3)債務人所欠稅款;
(4)普通債權。
2.重整計劃的批準
(1)正常批準
出席會議的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2/3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時,重整計劃即為通過。
(2)強制批準
“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草案符合下列條件的,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批準重整計劃草案
(3)未批準
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通過且未獲得人民法院的強制批準,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重整程序終止的情形
(1)在重整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管理人或者利害關系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2)債務人或者管理人未按期提出重整計劃草案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3)人民法院裁定批準重整計劃草案的,終止重整程序,并予以公告。
(4)重整計劃草案未獲得債權人會議的通過且未獲得人民法院的強制批準,或者債權人會議通過的重整計劃未獲得人民法院批準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債務人破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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