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民間借貸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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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民間借貸合同
(二)贈與合同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知識點】:民間借貸合同;贈與合同;
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
民間借貸合同
1.本金
(1)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載明的借款金額,一般認定為本金。
(2)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
2.是否支付利息
(1)未約定
借貸雙方沒有約定利息,出借人主張支付借期內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約定不明
?、僮匀蝗酥g借貸對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诔匀蝗酥g借貸的之外,借貸雙方對借貸利息約定不明,出借人主張利息的,人民法院應當結合民間借貸合同的內容,并根據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
3.民間借貸的利率
(1)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逾期利率
(1)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2)借貸雙方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
①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诩s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逾期利率與其他違約責任
出借人與借款人既約定了逾期利率,又約定了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出借人可以選擇主張逾期利息、違約金或者其他費用,也可以一并主張,但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提前償還借款
(1)借款人可以提前償還借款,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借款人提前償還借款并主張按照實際借款期間計算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贈與合同
1.贈與人故意不告知贈與的財產有瑕疵或者保證贈與的財產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贈與人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贈與合同的任意撤銷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但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得撤銷。
3.贈與合同的法定撤銷
(1)贈與人的撤銷權
受贈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贈與人可以行使撤銷權:
?、賴乐厍趾浥c人或其近親屬;
?、趯浥c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
?、鄄宦男匈浥c合同約定的義務。
(2)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
因受贈人的違法行為致使贈與人死亡或者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銷贈與。
【解釋1】如果發生上述法定情形,無論贈與財產的權利是否轉移,贈與是否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或者經過公證,贈與人或者贈與人的繼承人、法定代理人均可以撤銷該贈與。
【解釋2】(1)贈與人的撤銷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1年內行使;(2)贈與人的繼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銷權,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原因之日起6個月內行使。
4.贈與人的經濟狀況顯著惡化,嚴重影響其生產經營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贈與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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