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債權人會議
注冊會計師考試臨近,強化階段備考應注重知識點的查漏補缺,小編整理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
【知識點】債權人會議
1.表決權
(1)凡是申報債權者均有權參加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有權參加對其債權的核查、確認活動,并可依法提出異議。對于第一次會議以后的債權人會議,只有債權得到確認者才有權行使表決權。
(2)因債權存在爭議而未被列入債權表者,如果已經提起債權確認訴訟,可以參加債權人會議;但債權尚未確定的債權人,除人民法院能夠為其行使表決權而臨時確定債權額者外,不得行使表決權。
(3)一般情況下,債務人的職工代表和工會代表在債權人會議上沒有表決權。但是,如果職工勞動債權不能從破產財產中獲得全額、及時優先受償,或者在重整程序中債權人會議決議通過可能影響其清償、就業利益的重整計劃草案等情況時,職工債權人應享有表決權。
(4)對債務人的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人,未放棄優先受償權利的,對通過“和解協議和破產財產的分配方案”的事項不享有表決權。
2.債權人會議主席由人民法院從有“完全表決權”的債權人中“指定”。
3.第一次債權人會議由人民法院召集,自債權申報期限屆滿之日起15日內召開。
4.臨時債權人會議的召開條件
5.債權人會議的職權
6.人民法院的裁定
7.債權人會議的決議方式
【相關鏈接】例題:債權人會議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祝大家在CPA成績查詢時都能順利通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