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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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十章個人所得稅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個人所得稅所得來源地的確定
所得的來源地和所得的支付地不是一個概念。
下列所得,不論支付地點是否在中國境內,均為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
(一)因任職、受雇、履約等而在中國境內提供勞務取得的所得;
(二)將財產出租給承租人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三)轉讓中國境內的建筑物、土地使用權等財產或者在中國境內轉讓其他財產取得的所得;
(四)許可各種特許權在中國境內使用而取得的所得;
(五)從中國境內的公司、企業以及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
【案例】外籍人員詹姆斯受雇于我國境內某合資企業做長駐總經理,合同期三年。合同規定其月薪5000美元,其中2000美元在中國境內支付,3000美元由境外母公司支付給其家人。則:
其來源于我國境內的所得是每月5000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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