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債權申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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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權申報的要求
1.職工債權不必申報
債務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管理人調查后列出清單并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稅收債權、社會保障債權以及對債務人特定財產享有擔保權的債權均需依法申報。
3.未到期的債權,在破產申請受理時視為到期。
4.附利息的債權自“破產申請受理時”起停止計息。
5.無利息的債權,無論是否到期均以本金申報債權。
6.附條件、附期限的債權和訴訟、仲裁未決的債權,債權人可以申報。
7.連帶債權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體連帶債權人申報債權,也可以共同申報債權。
8.連帶債務人數人的破產案件均被受理的,其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同時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9.管理人解除雙方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對方當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產生的損害賠償請求權申報債權。
10.委托合同
11.債務人是票據的出票人,其破產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該票據的付款人繼續付款或者承兌的,付款人以由此產生的請求權申報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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