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銀行卡收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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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銀行卡收單
(二)實名制管理
(三)本地化管理
(四)結算期限
(五)風險防范措施
(六)銀行卡收單業務的結算手續費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銀行卡收單
銀行卡收單
【解釋】銀行卡收單業務,是持卡人在銀行簽約商戶處刷卡消費,銀行將持卡人刷卡消費的資金在規定周期內結算給商戶,并從中扣取一定比例的手續費。
(1)實名制管理
收單機構應當對特約商戶實行“實名制”管理。
(2)本地化管理
收單機構應當對實體特約商戶收單業務進行“本地化”經營和管理,不得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域開展收單業務。
(3)結算期限
收單機構應按協議約定及時將交易資金結算到特約商戶的收單銀行結算賬戶,資金結算時限最遲不得超過持卡人確認可直接向特約商戶付款的支付指令生效日后30個自然日,因涉嫌違法違規等風險交易需延遲結算的除外。
(4)風險防范措施
收單機構發現特約商戶發生疑似銀行卡套現、洗錢、泄露持卡人賬戶信息等風險事件的,應當對特約商戶采取的措施包括:延遲資金結算、暫停銀行卡交易、收回受理終端(關閉網絡支付接口)等;涉嫌違法犯罪活動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案。
(5)銀行卡收單業務的結算手續費
收費項目 | 收費方式 | 費率及封頂標準 |
收單服務費 | 收單機構向商戶收取 | 由收單機構與商戶協商確定具體費率 |
發卡行服務費 | 發卡機構向收單機構收取 | 借記卡:不高于交易金額0.35%(單筆收費不超過13元) |
貸記卡:不高于交易金額0.45% |
【提示】對非營利性的醫療機構、教育機構、社會福利機構、養老機構、慈善機構刷卡交易,實行發卡行服務費、網絡服務費全額減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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