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信用卡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再苦再難也要堅持,會計證取消后初級會計師證書含金量勢必提升。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供大家學習,希望大家勤加復習。
【內容導航】:
(一)信用卡
(二)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三章支付結算法律制度第二單元非票據結算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信用卡
3. 信用卡
(1)信用卡預借現金業務
①現金提取
信用卡持卡人通過ATM等自助機具辦理現金提取業務,每卡每日累計不得超過人民幣1萬元。
持卡人通過柜面辦理現金提取業務、通過各類渠道辦理現金轉賬業務的每卡每日限額,由發卡機構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
【相關鏈接】發卡銀行應當對借記卡持卡人在自動柜員機(ATM機)取款設定交易上限,每卡每日累計提款不得超過2萬元人民幣。
儲值卡的面值或卡內幣值不得超過1000元人民幣。
②現金轉賬
發卡機構不得將持卡人信用卡預借現金額度內資金劃轉至其他信用卡,以及非持卡人的銀行結算賬戶或支付賬戶。
③現金充值
發卡機構可自主確定是否提供現金充值服務,并與持卡人協議約定每卡每日限額。
(2)貸記卡持卡人非現金交易可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持卡人透支消費享受免息還款期和最低還款額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等,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提示】貸記卡持卡人支取現金、準貸記卡透支,不享受免息還款期待遇和最低還款額待遇。
(3)對信用卡透支利率實行上限和下限管理,透支利率上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透支利率下限為日利率萬分之五的0.7倍。
信用卡透支的計結息方式,以及對信用卡(貸記卡)溢繳款是否計付利息及其利率標準,由發卡機構自主確定。
(4)取消信用卡滯納金,對于持卡人違約逾期未還款的行為,發卡機構應與持卡人通過協議約定是否收取違約金,以及相關收取方式和標準。
發卡機構向持卡人提供超過授信額度用卡服務的,不得收取超限費。
發卡機構對向持卡人收取的違約金和年費、取現手續費、貨幣兌換費等服務費用不得計收利息。
4. 發卡銀行通過下列途徑追償透支款項和詐騙款項
(1)扣減持卡人保證金;
(2)依法處理抵押物和質物;
(3)向保證人追索透支款項;
(4)通過司法機關的訴訟程序進行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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