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稅務行政復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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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第十二章第57講
【知識點】稅務行政復議的有關規定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期限
申請人可以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因不可抗力或者被申請人設置障礙等原因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被耽誤時間,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計算。
【提示】稅務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申請人的權利、義務可能產生不利影響的,應當告知其申請行政復議的權利、行政復議機關和行政復議申請期限。
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按下列規定處理:
1.當場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自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計算;
2.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直接送達的,自受送達人簽收之日起計算;
3.載明具體行政行為的法律文書郵寄送達的,自受送達人在郵件簽收單上簽收之日起計算;沒有郵件簽收單的,自受送達人在送達回執上簽名之日起計算;
4.具體行政行為依法通過公告形式告知受送達人的,自公告規定的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
5.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未告知申請人,事后補充告知的,自該申請人收到稅務機關補充告知的通知之日起計算;
6.被申請人能夠證明申請人知道具體行政行為的,自證據材料證明其知道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計算。
【提示】
(1)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應當向申請人送達法律文書而未送達的,視為該申請人不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
(2)申請人依法申請稅務機關履行法定職責,稅務機關未履行的,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沒有履行期限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期限自稅務機關收到申請滿60日起計算。
【例題?單選題】稅務復議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的期限是在知道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 )日內。
A.15
B.60
C.90
D.30
(二)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提交[書面、口頭]
申請人應當提供證明材料的情形:
1.認為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提供要求被申請人履行法定職責而被申請人未履行的證明材料;
2.申請行政復議時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的,提供受具體行政行為侵害而造成損害的證明材料;
3.法律、法規規定需要申請人提供證據材料的其他情形。
(三)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其他規定
1.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必須先依法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和滯納金,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方可在繳清稅款和滯納金后或者所提供的擔保得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確認之日起60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申請人提供擔保的方式包括保證、抵押及質押。
2.申請人對稅務機關作出逾期不繳納罰款加處罰款的決定不服的,應當先繳納罰款和加處罰款,再申請行政復議。
3.申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時錯列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告知申請人變更被申請人。申請人不變更被申請人的,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4.申請人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受理的,在法定行政復議期限內申請人不得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五、稅務行政復議受理
1.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規則》第三十三條和第三十四條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例題?多選題】下列稅務行政復議申請,復議機關可不予受理的有( )。
A.沒有明確的被申請人
B.已向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未被受理
C.已向其他法定復議機關提出申請,且受理
D.納稅人就半年前的行政行為提出復議
E.申請人死亡2.行政復議機關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后,應當在5日內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
3.對符合規定的行政復議申請,自行政復議機構收到之日起即為受理。
4.行政復議申請材料不齊全、表述不清楚的,行政復議機構可以自收到該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補正。無正當理由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行政復議申請。
【提示】補正申請材料所用時間不計入行政復議審理期限。
5.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法定受理條件的,應當告知申請人。
6.上級稅務機關認為有必要的,可以直接受理或者提審由下級稅務機關管轄的行政復議案件。
7.對必須先向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15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例題?單選題】對應當先向行政復議機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受理后超過行政復議期限不作答復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行政復議期滿之日起( )日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A.10
B.15
C.20
D.308.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9.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中止的情形(9項):
(1)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提示】因以上原因中止行政復議的,滿60日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未消除的,行政復議終止。
(4)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5)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6)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7)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8)案件審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其他案件尚未審結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復議的情形(行政復議和解、調解期間)。
【提示】行政復議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應當及時恢復行政復議案件的審理。10.行政復議期間,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
(1)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2)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其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3)作為申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其權利義務的承受人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4)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照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5)行政復議申請受理以后,發現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已經先于本機關受理,或者人民法院已經受理的。
【例題1?多選題】行政復議期間,導致行政復議終止的情形有( )。
A.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解釋或確認的
B.申請人、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C.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D.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依規定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達成和解的
E.申請人張云死亡,沒有近親屬或者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例題2?單選題】下列各項屬于應當終止行政復議的情形的是( )。
A.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行政復議的
B.行政復議機關因不可抗力原因暫時不能履行工作職責的
C.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D.作為申請人的公民喪失參加行政復議的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超過60日的六、稅務行政復議證據
行政復議證據包括:
書證;物證;視聽資料;
電子數據;證人證言;當事人陳述;
鑒定意見;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提示】在行政復議中,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
1.在行政復議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和其他有關組織或者個人收集證據。
2.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調查取證。調查取證時,行政復議工作人員不得少于2人。
3.申請人和第三人可以查閱被申請人提出的書面答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行政復議機關不得拒絕。七、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1.行政復議原則上采取書面審查的辦法。
2.行政復議機構應當自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之日起7日內,將行政復議申請書副本或者行政復議申請筆錄復印件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或者申請筆錄復印件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答復,并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
3.行政復議機構審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由2名以上行政復議工作人員參加。
4.對重大、復雜的案件,申請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復議機構認為必要時,可以采取聽證的方式審理。
【提示】
(1)第三人不參加聽證的,不影響聽證的舉行。
(2)聽證應當公開舉行,但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除外。
(3)行政復議聽證人員不得少于2人。
5.申請人在行政復議決定作出以前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經行政復議機構同意,可以撤回。
【提示】申請人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實和理由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申請人能夠證明撤回行政復議申請違背其真實意思表示的除外。
6.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依據規定一并提出對有關規定的審查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對該規定有權處理的,應在30日內處理;無權處理的,應在7日內依照法定程序逐級轉送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有權處理的行政機關應當在60日內依法處理。處理期間,中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
7.行政復議機構應按下列規定作出的行政復議決定:
(1)決定維持(全部合法)。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被申請人有錯誤)。8.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違反法定程序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作出對申請人更為不利的決定;但是行政復議機關以原具體行政行為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或適用依據錯誤決定撤銷的,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除外。
9.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1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決定駁回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人認為稅務機關不履行法定職責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機關受理以后發現該稅務機關沒有相應法定職責或者在受理以前已經履行法定職責的。
(2)受理行政復議申請后,發現該行政復議申請不符合規定受理條件的。
【提示】上級稅務機關認為行政復議機關駁回行政復議申請的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責令限期恢復受理。行政復議機關審理行政復議申請期限的計算應當扣除因駁回耽誤的時間。
11.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應當在60日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情況復雜的,經行政復議機關批準,可以適當延期,但是延期不得超過30日。12.申請人在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請求;行政復議機關對符合國家賠償法的規定應當賠償的,在決定撤銷、變更具體行政行為或者確認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時,應當同時決定被申請人依法賠償。
13.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經批準可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30日。
【提示】行政復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
【例題?單選題】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復議申請之日起( )日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的,經復議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期,并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A.15
B.30
C.60
D.9014.申請人、第三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按照下列規定分別處理:
(1)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2)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例題?多選題】對于申請人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行政復議決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終裁決的行政復議決定的,下列處理正確的有( )。
A.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B.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C.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依法強制執行
D.變更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維持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復議決定,由復議機關依法強制執行八、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1.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2.行政復議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字,即具有法律效力;
3.申請人不履行行政復議調解書的,由被申請人依法強制執行,或者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九、稅務行政復議文書的送達
【例題1?簡答題】某企業因涉稅問題與主管稅務機關發生爭議,擬提請稅務行政復議,現向稅務師事務所咨詢,作為稅務師,請告知該企業負責人如果書面申請稅務行政復議的,應在復議申請書中載明哪些事項?
【例題2?簡答題】李某的個體餐館2012年2月開業,因一直未申報納稅,縣地稅局幾次通知其申報,其拒不申報。2012年10月14日縣地稅局稽查核定該餐館欠繳稅款5萬元,于2012年10月17日作出補交稅款和加收滯納金,并處以罰款10萬元的決定,并送達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李某認為罰款過重,于2012年10月27日僅向稅務機關繳納了稅款和滯納金,并于同年11月14日以自己的名義,郵寄了行政復議申請書。行政復議機關以李某未繳納罰款為由作出了不予受理決定,并書面通知了李某。
問題:
1.縣地稅局的處罰是否正確?說明理由。
2.李某能否作為申請人申請行政復議?李某申請行政復議,行政復議被申請人、行政復議機關分別是誰?
3.李某應于多長時間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
4.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決定是否符合規定?
【例題3?簡答題】市國家稅務局稽查局于2011年4月11日到甲加工企業稽查,發現甲加工企業在2011年1月至3月期間,少繳增值稅280 000元。稽查局就甲加工企業的行為作出稅務處理決定,要求其自接到稅務處理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補繳增值稅280 000元?;榫钟?011年4月20日將稅務處理決定書送達甲加工企業;甲加工企業于5月20日將稅款繳納入庫,但由于對稅務局決定存在異議,于5月21日向市國家稅務局申請行政復議。市國家稅務局對甲加工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進行了審查,作出了不予受理的決定。
問題:
(1)市國家稅務局是否應該受理甲加工企業的行政復議申請,并說明理由。
(2)甲加工企業是否可就不予受理行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說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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