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冊會計師《稅法》答疑精華:公益性捐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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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公益性捐贈
【回答】非貨幣性的公益性捐贈,在確認公益性支出的時候,這個支出等于視同銷售貨物的成本加上視同銷售貨物所產生的銷項稅額。這個數額是要根據會計利潤的12%的這個限額來計算調整的。
借:營業外支出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
對于公益性捐贈,稅法上的處理方法分為兩步:
第一步:確認視同銷售收入及視同銷售成本,用視同銷售所得調增應納稅所得額【這樣處理是因為捐贈在會計上不視同銷售,而稅法上視同銷售,形成了稅會差異】;
第二步:用會計利潤的12%計算捐贈限額,與捐贈成本(視同銷售成本+視同銷售的銷項稅)進行比較,捐贈成本若高于捐贈限額,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舉例:某企業2016年會計利潤800萬元,發生一筆公益性捐贈業務,捐贈貨物的賬面成本為80萬元,市場價100萬元。第一步,該企業視同銷售收入100萬,視同銷售成本80萬,調增應納稅所得額20(100-80)萬;第二步,計算捐贈限額=800×12%=96(萬元),捐贈成本=80+100×17%=97(萬元),調增應納稅所得額1(97-96)萬元。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組成部門和直屬機構在接受捐贈時,應按照行政管理級次分別使用由財政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部門印制的公益性捐贈票據,并加蓋本單位的印章。對個人索取票據的,應予開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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