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稅法》高頻考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距離注冊會計師考試是越來越近了,大家需要抓緊時間復習,想要把教材看一遍是不太可能了,所以東奧小編為大家整理CPA稅法高頻考點,一起來學,2017注會《稅法》知識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內容導航】
(一)投資資產的成本
(二)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方法
(三)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科目第九章企業所得稅法的內容
【高頻考點】投資資產的稅務處理
(一)投資資產的成本
1.通過支付現金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購買價款
2.通過支付現金以外的方式取得的投資資產——公允價值+支付的相關稅費
(二)投資資產成本的扣除方法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三)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稅務處理
自2011年7月1日起,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于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于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余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歸納】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的涉稅核心規則
區分投資持有收益與投資轉讓收益;
被投資企業不能轉嫁虧損;投資企業不能用權益法核算投資盈虧。
【案例】A公司2010年7月以1000萬元投資M公司,取得M公司30%股權。2016年7月經股東會批準,A公司將其持有的30%股份撤資,撤資時M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3000萬元,A公司撤資分得銀行存款2000萬元。則A公司分得的2000萬元中:
1000萬元為投資資本的收回(原投資就是1000萬元);
3000×30%=900(萬元),確認為股息所得;
2000-1000-900=100(萬元),剩余部分100萬元確認為股權轉讓所得繳納企業所得稅。
(四)非貨幣性資產投資企業所得稅處理
相關內容在教材258頁已講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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