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無效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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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無效行為
【例題·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破產程序終結后,債權人發現破產人有應當供分配的其他財產,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按照破產財產分配方案進行追加分配的法定期間是( )。
A.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
B.破產程序終結后1年內
C.破產程序終結后2年內
D.破產程序終結后3年內
【答案】C
【例題2·單選題】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1年前,債務人所為的下列行為中,無效或者可以撤銷的是( )。
A.債務人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B.債務人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C.債務人承認不真實的債務
D.債務人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
【答案】C
【解析】(1)選項AB: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的行為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行為不能撤銷;(2)選項C:屬于無效行為,與時間無關;(3)選項D: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6個月內的個別清償原則上才可以撤銷,1年前的個別清償不能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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