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債權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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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債權人的撤銷權
1.破產申請受理后,“管理人”未依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請求撤銷債務人“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價格交易、放棄債權”行為的,“債權人”依據《合同法》第74條的規定提起訴訟,請求撤銷債務人上述行為并將因此追回的財產歸入“債務人財產”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2.相對人以債權人行使撤銷權的范圍超出債權人的債權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表8-2 破產撤銷權與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銷權
破產撤銷權 |
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銷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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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撤銷的行為 |
放棄債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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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無償轉讓財產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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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明顯不合理的價格進行交易 |
受讓人善意、惡意均可撤銷 |
受讓人善意:不能撤銷 受讓人惡意:可以撤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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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到期的債務提前清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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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財產擔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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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主體 |
管理人 |
債權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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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權行使的范圍 |
不受債權數額的限制 |
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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