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例題:管理人的撤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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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管理人的撤銷權
【例題·單選題】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6日受理了債權人甲公司申請債務人乙公司破產案。管理人在對乙公司的債權債務進行清理時發現,乙公司曾于2011年9月11日為所欠丙公司的一筆原本沒有財產擔保的債務提供抵押擔保。根據企業破產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若管理人能夠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B.管理人無需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C.若甲公司能夠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則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D.甲公司無需證明丙公司知悉乙公司在為其債權提供擔保時已瀕臨破產,即可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抵押擔保行為
【答案】B
【解析】該擔保屬于對原來已經成立的無財產擔保的債務“事后”補充設置擔保,只要補充設置擔保的行為發生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1年內,就可以撤銷。至于該行為實施時債務人是否存在破產原因、債務人與第三人主觀上惡意還是善意,原則上不影響撤銷權的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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