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知識點:管理人的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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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管理人的報酬
1.管理人的報酬由人民法院確定。債權人會議對管理人的報酬有異議并且無法與管理人協商一致的,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具體的請求和理由(異議書應當附有相應的債權人會議決議),由人民法院決定是否調整,債權人會議無權直接調整管理人的報酬。
2.管理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管理人執行職務的費用、報酬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均計入破產費用。管理人獲得的報酬是純報酬,不包括其執行職務的費用和聘用工作人員的費用。
3.對清算組中參與工作的有關政府部門派出的工作人員,不支付報酬。
4.為防止重復計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通過聘用“本專業”的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破產清算事務所”通過聘用其他社會中介機構或者人員“協助履行管理人職責”的,所需費用從其報酬中支付。
5.人民法院應根據“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價值總額”,在司法解釋規定的比例范圍內(具體的比例范圍不要求考生掌握),分段確定管理人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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