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征稅規定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一》知識點:征稅規定
【內容導航】
征稅規定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二章第4講
【知識點】征稅規定
混合銷售行為和兼營行為的征稅規定
【解釋】兼營和混合銷售的分類和稅務處理原則是《稅法(Ⅰ)》考試的重點內容。“營改增”之后,兼營和混合銷售的概念被重新定義。
經營行為 | 分類和特點 | 稅務處理原則 |
兼營 | 納稅人銷售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 | 分別核算劃清銷售額,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征收率計稅。 未分別核算銷售額的,一律從高從重計稅。 |
混合銷售 | 概念:一項銷售行為既涉及貨物又涉及服務 特點:銷售貨物與提供服務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和內在聯系 | 按企業主營項目的性質劃分適用的項目來繳納增值稅。 一般情況下,銷售貨物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貨物繳納增值稅,銷售服務為主的企業的混合銷售按照銷售服務繳納增值稅 【除外特例】自2017年5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活動板房、機器設備、鋼結構件等自產貨物的同時提供建筑、安裝服務,不屬于混合銷售,應分別核算貨物和建筑服務的銷售額,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或者征收率 |
【例題·多選題】下列業務屬于增值稅混合銷售的有( )。
A.手機制造商銷售手機,出租倉庫
B.軟件廠銷售軟件并同時收取安裝費、培訓費
C.房地產開發公司銷售房產,轉讓自用過二手車
D.餐廳為現場餐飲消費的顧客提供銷售香煙
E.服裝廠為航空公司設計并制作工作服
【答案】BDE
日出而學習,日落而休息,考生備考也要注意勞逸結合,用健康的身體迎接考試。更多習題在2017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