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稅務師考試雖然有難度,但是大家不必擔憂,努力學習,為了稅務師證奮斗,每天看一道《稅法一》知識點: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幫助自己打好基礎,順利過關!
【內容導航】
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二章第4講
【知識點】對視同銷售行為的征稅規(guī)定
【提示】(1)-(8)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9)為“營改增”視同銷售。
(1)將貨物交付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代銷;
(2)銷售代銷貨物;
【提示】上述2項為視同銷售貨物行為。
(3)設有兩個以上機構并實行統(tǒng)一核算的納稅人,將其貨物從一個機構移送其他機構用于銷售,但相關機構設在同一縣(市)的除外;
(4)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者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9)“營改增”試點規(guī)定的視同銷售服務、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
①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提供服務,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②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向其他單位或者個人無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不動產,但用于公益事業(yè)或者以社會公眾為對象的除外;
③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注意】教材視同銷售的規(guī)定共有9項(第4項“營改增”后有變化),其具體的計稅規(guī)定及其運用是稅法(Ⅰ)、涉稅服務實務考試必考的知識點。
【歸納與解釋】視同銷售行為的規(guī)定共有9項,其具體的計稅規(guī)定及其運用是稅法必考的知識點。考生要理解視同銷售行為的幾類典型特點:
第一類特點:所有權發(fā)生了變化。如①、②、⑥、⑦、⑧、⑨,貨物的所有權都發(fā)生了變化或應稅服務已實施并被接受(非營業(yè)性除外)。
第二類特點: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從生產領域轉移到增值稅范圍以外或者轉移到消費領域。如④、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