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失業保險
初級會計職稱考試就難易程度而言并不難,但需要考生進行全面的學習,避免知識盲區。東奧小編整理初級經濟法基礎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六單元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希望大家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失業保險
(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三)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四)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二章勞動合同與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第六單元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主要內容。
【知識點】:失業保險
第六單元 社會保險法律制度
三、 失業保險
1. 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1)繳納范圍: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統稱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2)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降至2%,單位和個人繳納的具體比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性降至1%—1.5%,其中個人費率不超過0.5%,降低費率的期限暫按2年執行。具體方案由各省(區、市)確定。
(3)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2. 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的。
【相關鏈接】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享受條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累計繳費滿15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包括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因用人單位過錯由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3. 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
累計繳費時間(含前不含后) |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不超過) |
≥1年~<5年 | ≤12個月 |
≥5年~<10年 | ≤18個月 |
≥10年 | ≤24個月 |
【提示】失業保險金的領取期限自“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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