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原始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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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1.原始取得
2.繼受取得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七章31講
【知識點】原始取得與繼受取得
所有權的取得方式,按照是否以他人所有權為前提,分為:
1.原始取得
原始取得是指非依他人既存的權利而是基于法律規定直接取得所有權,包括先占、生產、收益孳息、添附、無主物和罰沒物的法定歸屬、善意取得、沒收等。
2.繼受取得
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
【例題1·單選題】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的事實,屬于所有權的是( )。(2009年)
A.原始取得
B.先占取得
C.善意取得
D.繼受取得
【答案】D
【解析】繼受取得是指基于他人既存的權利而取得所有權,其方式主要是法律行為。
【例題2·多選題】原始取得所有權的方式包括( )。(2012年)
A.動產的善意取得
B.接受繼承
C.接受遺贈
D.先占
E.罰沒物的法定歸屬
【答案】ADE
【解析】選項BC為繼受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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