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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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反壟斷實施機制
(一)壟斷行為的法律責任
1.行政責任
《反壟斷法》規定的行政責任主要包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罰款、限期恢復原狀等形式。
2.民事責任
非法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賠償損失等。在下列情形下,相關當事人可依據反壟斷法和民法主張賠償責任
3.刑事責任
(1)《反壟斷法》未對壟斷行為規定刑事責任?!斗磯艛喾ā穼ψ璧K、拒絕反壟斷執法機構審查、調查行為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執法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兩種情形規定了刑事責任。
(2)我國對壟斷行為并非完全沒有刑事規制
(二)反壟斷行政執法
1.反壟斷機構——雙層制模式
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負責反壟斷法的行政執法;另外,在其之上還設反壟斷委員會,負責組織、協調、指導反壟斷工作。
2.反壟斷執法機構
(1)國家發改委:負責依法查處價格壟斷行為。
(2)商務部:負責經營者集中行為的反壟斷審查工作。
(3)國家工商局:負責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方面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價格壟斷行為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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