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2017稅務師考試科目較多,大家備考的時候要注意勞逸結合,為方便大家熟悉知識點,特此為您整理《稅法一》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內容導航】
(一)銷售貨物——17%、13%(2017年7月1日后為11%)的稅率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7%的稅率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稅法一》科目第二章第3講
【知識點】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增值稅征稅范圍的一般規定
2016年5月1日全面“營改增”之后,增值稅征稅范圍包括:1.銷售貨物;2.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3.銷售服務;4.銷售無形資產;5.銷售不動產;6.進口貨物。
【提示】增值稅的征稅范圍已經包含了生產、流通、服務領域。
(一)銷售貨物——17%、13%(2017年7月1日后為11%)的稅率
貨物:有形動產。含電力、熱力、氣體在內。
銷售貨物:有償轉讓貨物的所有權。
(二)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勞務——17%的稅率
加工,是指受托加工貨物,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的要求,制造貨物并收取加工費的業務。
修理修配,是指受托對損傷和喪失功能的貨物進行修復,使其恢復原狀和功能的業務。
【提示】不含單位或個體工商戶聘用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的加工、修理修配勞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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