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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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票據行為的實質要件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一、概述
1.主體的行為能力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票據上簽章的,其簽章無效,但不影響其他真實簽章的效力。
2.意思表示真實
以欺詐、偷盜或者脅迫等手段取得票據的,或者明知有前列情形,出于惡意取得票據的,不得享有票據權利。持票人因重大過失取得不符合規定的票據的,也不得享有票據權利。
3.其他可能影響票據行為效力的實質因素
(1)代理人欠缺代理權。
(2)背書人無權處分票據權利。
(3)基礎關系無效或被撤銷。
二、票據代理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代理行為的生效要件
(1)須明示本人(被代理人)的名義,并表明代理的意思;
(2)代理人簽章;
(3)代理人有代理權。
2.無權代理
(1)界定
按照票據無權代理處理的案例,從票據形式上看應當符合票據代理的要求,即無權代理人在票面上明示代理關系,無權代理人簽署其自己的簽章。
(2)僅構成狹義的無權代理(相對人明知或應知而不知行為人無代理權):
①相對人不能取得票據權利;
②所有票據上的債務人均不對該相對人承擔票據責任。
(3)構成表見代理(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
①相對人取得票據權利;
②代理行為對被代理人有效(被代理人承擔票據責任、無權代理人不承擔票據責任)。
3.票據行為的代行
(1)界定
票據行為的代行,是指行為人在進行票據行為時,在票據上記載的是他人姓名或者加蓋他人印章,而未簽署自己的姓名或者加蓋自己的印章。
(2)有效代行的法律后果
如果代行人獲得了本人的授權,則應類推適用有權代理的規定,本人承擔票據行為的法
律效果。
三、票據原因關系與票據權利的取得
1.票據的簽發、取得和轉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具有真實的交易關系和債權債務關系。
2.缺乏真實的交易關系的情形:
(1)作為原因關系的合同無效、被撤銷;
(2)票據授受的原因是票據權利買賣(例如,非法貼現)。
3.“真實”≠“有償”
因稅收、繼承、贈與可以依法無償取得票據的,不受給付對價的限制;但是,所享有的票據權利不得優于其前手。
4.不需要考查真實交易關系的情況
(1)銀行匯票、銀行本票的簽發
(2)票據貼現(應為合法貼現)是一種單純的票據權利買賣關系,不以其他交易作為基礎。
四、票據權利的善意取得
1.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要件
(1)轉讓人是形式上的票據權利人,享有處分權;(形式有權)
(2)轉讓人沒有處分權;(實質無權)
(3)受讓人依照票據法規定的轉讓方式取得票據;(基于背書)
(4)受讓人善意且無重大過失;
(5)受讓人須付出相當對價。
2.票據權利善意取得的后果
(1)票據權利:受讓人取得票據權利,原權利人喪失票據權利。
(2)票據責任:
①無權處分人:以自己名義在票據上作背書人簽章,應承擔票據責任;未以自己名義簽
章原則上不承擔票據責任。
②原權利人:如果票據上存在其有效簽章,應承擔票據責任,否則不承擔票據責任。
3.善意取得制度的進一步應用
(1)未交付即喪失占有+進一步轉讓
票據行為人完成記載后,非因其意思而喪失對票據的占有:
①票面上所記載的票據權利人不能取得對簽章人的票據權利。
②如果第三人善意取得該票據而成為權利人,則由于行為人的記載符合票據行為的形式,并且其簽章真實,行為人也應對票據權利人負票據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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