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涉及保證時的債權申報
注冊會計師考試越來越臨近,希望廣大考生抓緊剩下的時間查漏補缺,對還沒有熟練掌握的知識點鞏固提高,對注會經濟法的重點難點勤加記憶。為了幫助考生備考,小編準備了注會經濟法機考的高頻考點,會陸續更新,敬請期待。
【高頻考點】涉及保證時的債權申報
1.債務人破產
(1)債權人先找債務人的
①債權人已向管理人申報全部債權的,保證人或連帶債務人不能再申報債權。
②債權人先向債務人申報債權追償的,對于其在破產程序中未受清償的部分,債權人要求保證人承擔到期保證責任的,最遲應當在破產程序終結后6個月內提出。
(2)債權人先找保證人的
①可找:不論連帶保證,還是一般保證
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后,對于負連帶責任的保證人,債權人有權直接要求其清償保證債務;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債權人可以直接向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人追償。
②保證人的責任
債務人破產案件受理時主債務未到期的,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上人并無提前履行保證責任的義務,仍應按照原保證合同的約定承擔保證責任。
③保證人能否申報債權?
債務人的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已經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求償權申報債權。
(3)債權人誰都不找
①保證人或者其他連帶債務人尚未代替債務人清償債務的,以其對債務人的將來求償權預先申報債權。
②債權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債務人破產,既未申報債權也未通知保證人,致使保證人不能預先申報破產債權行使追償權的,保證人在該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可能受償的范圍內免除保證責任。
2.保證人破產
(1)人民法院受理保證人破產案件的,保證人的保證責任不得因其破產而免除。
(2)連帶保證
保證債務已到期時,債權人可依保證合同的約定向保證人申報債權追償;保證債務尚未到期的,取消保證人的期限利益后,直接申報債權求償。
(3)一般保證
①先以保證債權額的全部向保證人申報債權。
②在破產分配過程中,如債權人先獲得債務人清償,便應根據清償結果相應調整其對保證人的破產債權額。
③如債權人先從保證人處獲得清償,應先行提存,待債權人在債務到期從債務人處行使受償權利后,再確定保證人應否承擔保證責任,并按保證人實際應承擔補充責任的范圍向債權人支付,余款由法院收回,分配給保證人的其他破產債權人。
3.債務人和連帶保證人均破產
連帶債務人數人被裁定適用破產程序的,債權人有權就全部債權分別在各破產案件中申報債權。
注冊會計師考試考的是知識,需要的是IQ,但實際備考時,調整心態、情緒同樣至關重要。所謂磨刀不誤砍柴工,面對壓力山大的注會考試,我們要做是正確疏導壓力,調節情緒,讓自己每一天的學習效果都可以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