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5.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
【提示】
(1)對借款方以財產作抵押,從貸款方取得一定數量抵押貸款的合同,應按借款合同貼花;在借款方因無力償還借款而將抵押財產轉移給貸款方時,應再就雙方書立的產權書據,按產權轉移書據的有關規定計稅貼花。
(2)對銀行及其他金融組織的融資租賃業務簽訂的融資租賃合同,應按合同所載租金總額,暫按借款合同計稅。借款合同不包括銀行同業拆借合同。
(3)凡是一項信貸業務既簽訂借款合同,又一次或分次填開借據的,只以借款合同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凡是只填開借據并作為合同使用的,應以借據所載金額為計稅依據計稅貼花。
(4)借貸雙方簽訂的流動資金周轉性借款合同,一般按年(期)簽訂,規定最高限額,借款人在規定的期限和最高限額內隨借隨還,為避免加重借貸雙方的負擔,對這類合同只以其規定的最高限額為計稅依據,在簽訂時貼花一次,在限額內隨借隨還不簽訂新合同的,不再貼花。
6.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技術開發合同中的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提示】一般的法律、會計、審計等方面的咨詢不屬于技術咨詢,所立合同不貼印花。
7.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包括:財產所有權和版權、商標專用權、專利權、專有技術使用權等轉移書據和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商品房銷售合同等權利轉移合同;
“財產所有權”轉移書據征稅范圍,是指經政府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動產、不動產所有權轉移所立的書據,以及企業股權轉讓所立的書據、個人無償贈送不動產所簽訂的“個人無償贈與不動產登記表”。
8.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提示】凡“資金賬簿”在次年度的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未增加的,對其不再計稅貼花。其他營業賬簿,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
9.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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