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實務》基礎考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8月炎熱,考生們備考稅務師辛苦了,為了幫助大家查漏補缺知識點,東奧小編提供了《涉稅服務實務》知識點,不遺漏任何一個考點!
【內容導航】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
4.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5.借款合同,計稅依據為借款金額(即借款本金)
6.技術合同,計稅依據為合同所載的價款、報酬或使用費。技術開發合同中的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
7.產權轉移書據,計稅依據為書據中所載的金額。
8.記載資金的營業賬簿,以實收資本和資本公積的兩項合計金額為計稅依據。
9.權利、許可證照,計稅依據為應稅憑證件數,每件5元。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實務》科目第十一章第54講
【知識點】計稅依據的審核
大部分應稅憑證以計稅金額為計稅依據。
1.購銷合同,計稅依據為購銷金額。如果是以物易物方式簽訂的購銷合同,計稅金額為合同所載的購、銷金額合計數,適用稅率0.3‰。
【提示】電網與用戶之間簽訂的供用電合同不征收印花稅。
2.加工承攬合同,計稅依據為加工或承攬收入。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別記載加工費金額與原材料金額的,加工費金額按“加工承攬合同”計稅,原材料金額按“購銷合同”計稅,兩項稅額相加數,即為合同應貼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別記載,則就全部金額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2)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原材料不計稅,以加工費和輔料金額的合計數,依照“加工承攬合同”計稅貼花。
3.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計稅依據為承包金額,不得剔除任何費用。施工單位將自己承包的建設項目分包或轉包給其他施工單位,所簽訂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應以新的分包合同或轉包合同所載金額為依據計算應納印花稅。
4.財產租賃合同,計稅依據為租賃金額(即租金收入)。
【提示】
(1)稅額不足1元的按照1元貼花。
(2)財產租賃合同只是規定了(月)天租金標準而不確定租期的,簽訂時先定額5元貼花,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補貼印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