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債務人財產界定的基本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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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債務人財產界定的基本規則
1.界定時點
債務人財產包括破產申請受理時屬于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以及破產申請受理后至破產程序終結前債務人取得的財產。
2.表現形態
除債務人所有的貨幣、實物外,債務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債權、股權、知識產權、用益物權等財產和財產權益,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3.不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的情形
(1)債務人基于倉儲、保管、承攬、代銷、借用、寄存、租賃等合同或者其他法律關系占有、使用的他人財產;
(2)債務人在所有權保留買賣中尚未取得所有權的財產;
(3)所有權專屬于國家且不得轉讓的財產;
(4)其他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
4.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
債務人已依法設定擔保物權的特定財產,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債務人財產;債務人的特定財產在擔保物權消滅或者實現擔保物權后的剩余部分,在破產程序中可用以清償破產費用、共益債務和其他破產債權。
5.共有財產VS債務人財產
(1)表現形態
債務人對按份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關份額,或者共同享有所有權的共有財產的相應財產權利,以及依法分割共有財產所得部分,人民法院均應認定為債務人財產。
(2)是否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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