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級會計師《中級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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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中級《經濟法》科目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
【知識點】: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股東大會的會議制度
1.年會
(1)上市公司的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后的6個月內舉行。
(2)召開年度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臨時股東大會的召開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在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
(1)董事人數不足法定最低人數5人或者不足公司章程規定人數的2/3時;
(2)公司未彌補的虧損達實收股本總額的1/3時;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10%以上的股東請求時;
(4)董事會認為必要時;
(5)監事會提議召開時。
3.股東大會的召集和主持
(1)股東大會由董事會召集,董事長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副董事長主持;副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主持。
(2)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
(3)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4.股東的臨時提案權
(1)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在股東大會召開10日前提出臨時提案并書面提交董事會。
(2)董事會應當在收到提案后2日內通知其他股東,并將該臨時提案提交股東大會審議。
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決議方式
1.出席+>1/2
股東大會的一般決議(對解聘會計師事務所作出決議、選舉和更換獨立董事、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發行公司債券等),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2.回避+出席+>1/2
股東大會在審議為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關聯方提供的擔保議案時,該股東或者受該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與該項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股東大會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3.出席+≥2/3
上市公司的下列事項,應當經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變更公司形式;
(5)上市公司在1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或者擔保金額超過公司“資產總額”3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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