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復征稅
以上例假定1: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普遍盈利,稅率高低不同
跨國納稅人(居住國稅率25%) | A國經營(A國稅率30%) | B國經營(B國稅率20%) | |
所得額 | 50萬元 | 80萬元 | |
實際來源國納稅 | 50×30%=15萬元 | 80×20%=16萬元 | |
分國限額法 | 分國限額法的限額 | 50×25%=12.5萬元 | 80×25%=20萬元 |
分國限額實際抵稅 | 12.5萬元(<15萬元) | 16萬元(<20萬元) | |
分國限額法合計可抵稅 | 12.5+16=28.5萬元 | ||
綜合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的限額 | (50+80)×25%=32.5萬元 | |
綜合限額實際可抵稅 | 15+16=31萬元(<32.5萬元) | ||
結論 | 綜合限額法可抵免的稅額多,對納稅人有利 |
假定二: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有盈有虧
跨國納稅人(居住國稅率25%) | A國經營(A國稅率30%) | B國經營(B國稅率20%) | |
所得額 | -60萬元 | 80萬元 | |
實際來源國納稅 | 0 | 80×20%=16萬元 | |
分國限額法 | 分國限額法的限額 | 0 | 80×25%=20萬元 |
分國限額實際抵稅 | 0 | 16萬元(<20萬元) | |
分國限額法合計可抵稅 | 16 | ||
綜合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的限額 | (-60+80)×25%=5萬元 | |
綜合限額實際可抵稅 | 5萬元(<16萬元) | ||
結論 | 分國限額法可抵免的稅額多,對納稅人有利 |
3.直接抵免法與間接抵免法
抵免方法 | 特點及適用情況 |
直接抵免法 | 特點: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直接繳納或應由其直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適用于同一經濟實體即總、分機構之間的稅收抵免 |
間接抵免法 | 特點:一國政府對本國居民間接繳納的外國所得稅給予抵免 適用情況:既適用于母子公司的經營方式,又適用于母、子、孫等多層公司的經營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