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稅法一》基礎考點:國際重復征稅
(二)國際稅收抵免制度
1.抵免限額的確定
以不超過其外國來源所得按照本國稅法規定的適用稅率計算的應納稅額為限。公式如下:
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2.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
(1)分國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分國抵免限額=來自某一非居住國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例題】我國某納稅人(在我國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有來自A國的應稅所得50萬元和來自B國的應稅所得80萬元,則其分國抵免限額為:
A國抵免限額=50×25%=12.5(萬元)
B國抵免限額=80×25%=20(萬元)
(2)綜合抵免限額=(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來自居住國和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
上述公式可簡化成:綜合抵免限額=來自非居住國全部應稅所得×居住國所得稅稅率
【例題】某國甲納稅人(在居住國適用25%的所得稅稅率)有來自A國的應稅所得50萬元和來自B國的應稅所得80萬元,則其綜合抵免限額為:
綜合抵免限額=(50+80)×25%=32.5(萬元)。
分國限額法與綜合限額法比較:
假定情形 | 分國限額法 | 綜合限額法 |
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普遍盈利,且稅率高低不同 | 對居住國有利 | 對納稅人有利 |
跨國納稅人國外經營有盈有虧 | 對納稅人有利 | 對居住國有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