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與復議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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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行政復議申請
(二)行政復議機關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四單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申請與復議機關
行政復議申請與復議機關
1. 行政復議申請
(1)行政復議申請可以是書面的,也可以是口頭的。
【相關鏈接】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有書面的仲裁協議。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依法受理的,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3)行政復議機關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申請人收取任何費用。
(4)行政復議的舉證責任,由“被申請人”承擔。
(5)行政復議參加人包括申請人、被申請人和第三人(不包括行政復議機關)。
(6)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①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②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③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④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2. 行政復議機關
行政機關 | 復議機關 |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 (1)本級人民政府 |
(2)上一級主管部門 | |
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和國家安全機關 | 上一級主管部門 |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 | 上一級人民政府 |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政府 | 該派出機關 |
國務院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 | 國務院部門或省級人民政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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