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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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導航】:
(一)行政復議范圍
(二)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三)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四單元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內容。
【知識點】: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第四單元 行政復議與行政訴訟
行政復議范圍
1. 可以申請行政復議的事項
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1)對行政機關作出的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
(2)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等“行政強制措施”決定不服的;
(3)對行政機關作出的有關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變更、中止、撤銷的決定不服的;
(4)對行政機關作出的關于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決定不服的;
(5)認為行政機關侵犯其合法的經營自主權的;
(6)認為行政機關變更或者廢止農業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7)認為行政機關違法集資、征收財物、攤派費用或者違法要求履行其他義務的;
(8)認為符合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執照、資質證、資格證等證書,或者申請行政機關審批、登記有關事項,行政機關沒有依法辦理的;
(9)申請行政機關履行保護人身權利、財產權利、受教育權利的法定職責,行政機關沒有依法履行的;
(10)申請行政機關依法發放撫恤金、社會保險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費,行政機關沒有依法發放的;
(11)認為行政機關的其他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
【提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所依據的下列“規定”不合法,在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復議時,可以“一并”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對該規定的審查申請:
①國務院部門的規定;
②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門的規定;
③鄉、鎮人民政府的規定。前面所列規定不含國務院部、委員會規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規章。
2. 行政復議的排除事項
(1)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行政處分”或者其他“人事處理決定”時,不能申請行政復議,可以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提出申訴。
(2)當事人不服行政機關對“民事糾紛”作出的調解或其他處理,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但不能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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