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稅務師《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代理的分類
作為稅務師考試難度較大的科目,考生一向對《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的掌握較為困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代理的分類
【內容導航】
1.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4.本代理與再代理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第27講
【知識點】代理的分類
1.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2017年調整)
(1)《民法總則》第163條
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委托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托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2)委托代理中的授權行為
?、偈跈嘈袨槭且园l生代理權為目的的單方法律行為。
?、谑跈嘈袨榭梢圆捎每陬^或者書面形式。法律規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用書面形式。
?、畚写硎跈嗖捎脮嫘问降?,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間,并由被代理人簽名或者蓋章。
2.一般代理與特別代理
(1)一般代理的代理權范圍及于代理事項的全部;特別代理的代理權被限定在一定范圍或者特定事項的某些方面。
(2)通常,在未指明為特別代理的情形,如果無法確定代理權限范圍,則推定為一般代理。
3.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1)單獨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一人的代理;共同代理是指代理權屬于兩人以上的代理。
(2)《民法總則》第166條
數人為同一代理事項的代理人的,應當共同行使代理權,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提示】數個委托代理人共同行使代理權的,如果其中一人或者數人未與其他委托代理人協商,所實施的行為侵害被代理人權益的,由實施行為的委托代理人承擔民事責任。
4.本代理與再代理
(1)本代理,是指代理人由被代理人選任或依法律規定而產生的代理;再代理(又稱復代理、轉代理),是指代理人為被代理人的利益將其所享有的代理權轉托他人而產生的代理。
(2)再代理的特征
①再代理人是由代理人選任的;
②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仍然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墼俅頇嗖皇怯杀淮砣酥苯邮谟璧?,而是由原代理人轉委托的。
(3)轉委托(2017年調整)
?、俅砣诵枰D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或者追認。
?、谵D委托代理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務直接指示轉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坜D委托代理未經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是在緊急情況下代理人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除外。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