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普通股的一般條件
注冊會計師考的備考強化階段已經開始,大戰即將開始,小編為大家準備了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幫助大家強化備考,順利過關,我們一起加油!
【高頻考點】上市公司公開增發普通股的一般條件
1.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最近36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12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2.最近12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3.上市公司最近3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并未要求達到某一具體數額),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4.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12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5.最近24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50%以上的情形。
6.最近3年及最近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提示】仔細辨別審計報告意見類型對發行的影響:
情形 | 能否發行 | |
保留意見、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 | 不能發行 | |
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 | 無重大不利影響 | 可以發行 |
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 可以發行 | |
仍存在重大不利影響 | 不能發行 |
7.最近3年以現金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于最近3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30%。(注意:“累計值÷年均值”)
8.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的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托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于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9.上市公司不存在下列行為:
(1)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2)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3)上市公司最近12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4)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12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5)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注冊會計師考試備考的路或許孤單或許辛苦,同學們不要擔心,現在的汗水一定可以澆灌出光明的未來,注冊會計師就在前方,我們一起加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