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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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非上市公眾公司的行政許可事項
1.定向轉讓
股票向特定對象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應當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但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3個月內將股東人數降至200人以內的,可以不提出申請。
2.公開轉讓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應當依法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的公司申請其股票公開轉讓,中國證監會豁免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進行審查。
股份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導致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或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非上市公眾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核準;但在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公開轉讓股票的非上市公眾公司(掛牌公司)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后累計不超過200人的,豁免向中國證監會申請核準,由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自律管理。
情形 | 是否需要核準 | |||
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 定向轉讓導致股東累計超過200人 | 3個月內降至200人以內 | × | |
無恢復至200人以內的意圖 | √ | |||
申請公開轉讓 | 股東人數超過200人 | √ | ||
股東人數未超過200人 | × | |||
定向發行 | 掛牌 公司 | 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 | × | |
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 | √ | |||
非掛牌 公司 | 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超過200人 | √ | ||
發行后股東人數累計不超過200人 | 不屬于非上市公眾公司,本次股票發行按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辦理,不需經中國證監會核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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