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經濟法基礎》知識點: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初級會計職稱備考過程是一個逐步積累的過程,通過預習考點的學習接下來我們要進入知識點的全面學習,希望考生可以在預習階段掌握初級經濟法基礎知識點。今天,東奧小編整理第一章總論的內容,希望考生認真學習。
【內容導航】:
(一)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二)行為能力劃分
【所屬章節(jié)】:
本知識點屬于《經濟法基礎》科目第一章總論第一單元法律基礎與法律責任內容。
【知識點】: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
【提示】法律關系的主體資格包括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兩個方面。
(1)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
①權利能力是指一定個人或組織能夠參加某種法律關系,依法享有一定的權利和承擔一定的義務的法律資格。或者說,權利能力就是一個人或組織能夠成為法律關系主體的資格。它是任何個人或組織參加法律關系的前提。
②行為能力是指法律關系主體能夠通過自己的行為“實際取得”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能力。
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而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于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
【提示】法人的行為能力和權利能力是一致的,同時產生、同時消滅。而公民的行為能力不同于其權利能力,具有行為能力必須首先具有權利能力,但具有權利能力并不必然具有行為能力。
(2)行為能力劃分
行為能力劃分 | 民法上 | 刑法上 |
完全行為能力人 | 18周歲以上的公民 | 已滿16周歲的公民 |
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 | ||
限制行為能力人 | 10周歲以上(含10周歲)的未成年人 | 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公民 |
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
無行為能力人 | 不滿10周歲(不含10周歲)的未成年人 | 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 |
完全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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