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基礎考點: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稅務師考試中部分考生認為《涉稅服務相關法律》較難,知識點較多,難于理解。小編特此為您奉上《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知識點: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
【內容導航】
1.無效法律行為
(1)后果:自始、確定、當然不發生效力。
(2)類型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后果
(2)撤銷權的消滅
(3)類型
3.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所屬章節】
本知識點屬于《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第六章26講法律行為的分類、形式、成立和生肖、效力樣態、附款
【知識點】法律行為的效力樣態(2017年調整)
1.無效法律行為
(1)后果:自始、確定、當然不發生效力。
(2)類型
①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依法不能獨立實施且未獲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受欺詐、受脅迫所實施的,損害國家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④行為人與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行為人與相對人以虛假的意思表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⑥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
⑦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
2.可變更、可撤銷的民事行為
(1)后果
可撤銷法律行為在被撤銷前為有效法律行為,且在撤銷權人依法行使撤銷權之前,該效力持續存在。
(2)撤銷權的消滅
根據《民法總則》第1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①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重大誤解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3個月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②當事人受脅迫,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1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
③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放棄撤銷權;
④當事人自民事法律行為發生之日起5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的,撤銷權消滅。
(3)類型
①基于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②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③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且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
④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
⑤一方利用對方處于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
3.效力未定法律行為
(1)后果
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效力在其成立之時是待定的,既非無效,也非有效,取決于第三人的承認或拒絕。
(2)類型
①無權處分;
【提示】無權處分人所為的物權行為效力未定,但無權處分并不影響合同效力。
②狹義無權代理;
【提示】表見代理情境下,善意第三人有權主張合同有效。
③債務承擔;
④限制行為能力人實施的待追認行為。
考試的嚴謹性要求考生必須勤學苦練,小編為您奉上稅務師每日一練匯總,希望早日取得好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