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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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的效力
(一)決議的形式
1.決議依表決規則作出之時即告成立,無法定形式。
2.會議記錄只是證明決議存在的書面證據,而非決議的法定形式。即便沒有合格的會議記錄,其他證據(如決議過程的錄像)也可以證明會議作出了決議。
3.公司章程可以對決議的形式作出規定。
(二)決議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如果決議從來就未成立或存在過(例如,當事人虛構或偽造決議),無所謂有效抑或無效,而應認定為決議不成立或者不存在。
(三)決議無效
1.公司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決議內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無效。
2.決議對其民事權利構成影響的利害關系人(包括公司股東、董事、監事及與決議內容有直接利害關系的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職工、債權人等)都有資格提起公司決議無效之訴。
(四)決議的撤銷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的會議召集程序、表決方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或者決議內容違反公司章程的,股東可以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銷。
2.股東提起撤銷決議之訴的,人民法院可以應公司的請求,要求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3.“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期限屬于除斥期間,超過該期間,股東即喪失訴權。
(五)變更登記
公司根據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已辦理變更登記的,人民法院宣告該決議無效或者撤銷該決議后,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撤銷變更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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