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租賃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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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知識點】租賃合同
1.租賃合同的最長期限
2.不定期租賃
(1)情形
(2)法律后果
3.租賃物的使用
(1)承租人未按照約定的方法或者租賃物的性質使用租賃物,致使租賃物受到損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賠償損失。
(2)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對租賃物進行改善或者增設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
(3)在租賃期間因占有、使用租賃物獲得的收益,歸承租人所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4.維修義務
(1)出租人應當履行租賃物的維修義務,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2)承租人在租賃物需要維修時可以要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內維修;出租人未履行維修義務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
(3)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
5.轉租
(1)承租人未經出租人同意轉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其與承租人之間的)合同。
(2)承租人經出租人同意,可以將租賃物轉租給第三人,承租人與出租人的租賃合同繼續有效,第三人對租賃物造成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6.租金的支付期限
(1)承租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對支付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仍不能確定的:
①租賃期限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②租賃期限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限屆滿時支付。
2)承租人無正當理由未支付或者遲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內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在步入康莊大道之前,總要走過一段崎嶇艱辛的道路;在變得熠熠生輝之前,總須經歷一段黯淡無光的日子。那些吃過的苦,那些流過的淚,終會成為我們成長過程中的寶貴財富。只要堅信前途的光明,一時的煩惱又算得了什么!大家一定要記得進行注會準考證打印,千萬不要忘記錯過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