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注會《經濟法》高頻考點:合同的轉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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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頻考點】合同的轉讓
1.債權轉讓
(1)債權人轉讓權利的,無須債務人同意,但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但在轉讓人和受讓人之間還是有效的)。
(2)禁止債權轉讓的情形
①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主要指基于當事人特定身份而訂立的合同);
②按照當事人的約定不得轉讓;
③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
(3)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如提出債權無效、訴訟時效已過等事由的抗辯。
2.債務承擔
(1)免責的債務承擔
①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②債務人轉移義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
(2)并存的債務承擔
并存的債務承擔并不使得原債務人脫離債的關系,因此,原則上不以債權人的同意為必要。
3.債權債務的概括轉移
(1)當事人一方經他方當事人同意,可以將自己在合同中的權利義務一并轉讓給第三人。
(2)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3)當事人訂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合同的權利和義務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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